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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有关哺乳假的规定

网络问政
发帖人:wzyyhd
2013-07-29 09:29:25 复制链接
口袋里的小白君@萧山网络问政7-27咨询:请问萧山区有关哺乳假的规定,以及如何申请哺乳假?
本帖已推送到区总工会, 当前状态: 已办结
相关部门已受理该事件,并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用户已评分:4)
  • 2013-07-30 17:03:46
    区总工会: 口袋里的小白君的网络朋友:
     你好! 
          你问的有关哺乳假的规定,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有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另行询问区人力社保局。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杭州市萧山区总工会
                                       2013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 2013-07-30 14:46:06
    区总工会: 本事件已受理!
  • 2013-07-30 09:00:54
    lxr: 重指定事件部门为区总工会
  • 2013-07-30 09:00:38
    lxr: 同意退回。
  • 2013-07-30 08:59:13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哺乳假的规定不是由人口计生部门出的,应该问总工会
最新回复 (4)
zoey 2013-07-31 09:44:00
您好,受理编号已经发您站内短信,请在办复7日内至导航栏问政查询栏目做满意度打分,超时系统将自动默认评分。
申请新名字 2014-04-28 14:13:26
你好,对于答复,本人有以下几个情况提出质疑。

一、根据最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二、根据最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关于优于国家规定的解读:

2012年5月12日,浙江省总工会和杭州市总工会联合举办咨询活动,今后我省女职工在享受假期方面将会有些什么样的变化,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胡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解读中表示,
我省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多项规定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标准。对于达到和优于国家标准的,将仍然按照浙江省的规定执行;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浙江即日起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浙江工人日报、浙江新闻等媒体都曾进行相关报道。

五、《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符合法效位阶中“下位法的制定根据上位法的授权或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实施性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则下位法的优先适用”的情形。

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甚至一年的哺乳假?
傻瓜猪起床了 2014-10-16 14:10:38
申请新名字 发表于 2014-4-28 14:13
你好,对于答复,本人有以下几个情况提出质疑。

一、根据最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跟贴!还没有回复么。
问政管理员No.5 2014-10-16 15:57:01
傻瓜猪起床了 发表于 2014-10-16 14:10
跟贴!还没有回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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