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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区档案馆有关卷宗按法律规定开放

网络问政
发帖人:xsxj2014
2014-05-23 21:05:16 复制链接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萧山解放以来,如文革的时间范围,一般是指 1966年到1976年。这意味着,文革档案到2006年已属于解密围内。
如果一个档案全宗,全部以“国家重大利益”为由一直延期近20余年,仍不开放。那么, 30 年向社会开放就成了空话。一个法律执行起来随意性太大,就是儿戏,《档案法实施办法》这个法律的神圣性就成了笑话。
故,本人要求答复:
1、请区档案馆解释,所谓“国家重大利益”是哪些具体框框的规定?
2、是否已经杭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期?
3、为慎重起见,建议政府将文革档案全宗分为二类,一类供学术研究和民间自由查阅,如当时的报刊类、常规文件等。二级控制查阅。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真实的历史可以教育民众,变得更加理智成熟。请档案管理部门尊重自己的法律。
本帖已推送到萧山区档案馆, 当前状态: 已办结
相关部门已受理该事件,并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用户已评分:4)
  • 2014-05-29 10:56:10
    区档案局(馆): 您好!您反映的要求区档案馆有关卷宗按法律规定开放的情况,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2月14日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等多个档案规章,对档案划控鉴定和开放时限、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档案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您要求的馆藏1966-1976年相关卷宗目前仍属于控制使用范围,未向社会开放。
        萧山档案馆一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坚持严格审慎、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全宗分批次做好馆藏档案的划控鉴定和开放工作。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政策法规,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感谢您的意见与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萧山档案事业。 
  • 2014-05-26 17:01:00
    区档案局(馆): 本事件已受理!
最新回复 (2)
问政管理员NO.9 2014-05-29 15:34:42
网友你好,请在办复7日内通过此编号做满意度打分,超时系统将自动默认评分。
xsxj2014 2014-05-31 12:59:54
请问
1、《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档案划控鉴定和开放时限、范围等,作了哪些明确规定?
2、这些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否可以与《档案法》相矛盾与抵触?
历史不属于某个人或者组织,而是属于整个社会,人人都有研究和探索历史的权利。国家级的档案法允许的,你一个档案局部门加以控制,本身就是对档案法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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