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
1.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培训审计人员,实施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同步审计。
2.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直接进行以下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区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政府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4)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5)区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效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区属经济实体和区级主管部门所属及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区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区政府各部门、区属有关单位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
(9)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4.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萧的中央、省属、杭州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5.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6.根据需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区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抽审。
7.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8.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9.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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